焉耆回族自治县位于新疆天山南麓焉耆盆地腹心。全县总面积2570.88平方公里,辖四乡四镇三个国营农牧场,46个行政村,16个居委会,246个村民小组。另有兵团企业、农牧团场、南疆铁路和塔里木河南石油勘探公司等驻焉单位17个。县域总人口13万人,居住着回、汉、维、蒙等29个民族,其中汉族占43.8%,回族22.8%,其他少数民族33.4%,是新疆6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之一。四乡四镇包括:焉耆镇、七个星镇、永宁镇、四十里城子镇、北大渠乡、五号渠乡、查汗采开乡、包尔海乡。境内还有有:王家庄牧场、苏海良种场、二十七团场。古为西域焉耆国。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设焉耆府。民国二年(1913)始设焉耆县。1954年设立焉耆回族自治区,1955年改称自治县。隶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周围大部环山,开都河流贯东部,孔雀河流经南部,中部有小片沼泽。为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农作物有小麦、玉米、水稻、蚕豆、油菜、啤酒花等。畜牧以马、羊、牛为主,“焉耆马”闻名全国。工业有水泥、电力、制糖等。南疆铁路横贯县境,为南北疆交通要冲。还有公路干线和支线通往各地。古迹有唐王城遗址、四十里堡旧城、锡克沁遗址、七格星明屋等。
焉耆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